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 制度是本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三、职代会接受本公司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职代会尊重公司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合作共事,支持和服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指挥,共谋企业发展。
四、工会是职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关于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留利资金使用方案、经营责任制方案、公司的产权变更、资产重组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公司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重点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并提出奖惩、任免和聘用或解聘的建议。
五、选举或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并听取其工作汇报。
六、听取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七、审议通过或决定由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职代会工作机构职权
一、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经营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职工群众,督促有关部门实施大会决议;
七、组织职工代表小组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义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四章 职工代表的产生及权利义务。
一、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但代表最低不少于25人。
三、职工代表条件: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章守纪,法制观念强,爱岗敬业,生产工作能起带头作用,有中学以上文化知识和较好的表达能力,为职工所信任。
四、职工代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
1、职工代表以车间、部门或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2、职工代表选举程序,先由公司工会提出代表条件、人数、分配方案,并征求公司党组织的意见。然后,以车间、部门或班组为单位,按划定的选区做好职工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工作,由职工提出候选人名单。最后,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代表须获得本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时,才能当选。选举结果报公司工会,经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
3、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五、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职工代表的权利: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2、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l、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般为三至五年,每年召开二至三次职代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2、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应在公司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工会为主,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制订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3、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应提前一周将会议内容、议题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应认真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采取职工代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占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要征集职工代表提案。由工会以提案征集表为依据,通过审查立案,分类登记,并由行政领导签署承办部门,研究处理。在下次职代会上工会要报告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6、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如遇有重大事项,可由工会召集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联席会议由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组成,研究处理结果,在下次职代会上报告,请求确认。
7、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六章 附则
一、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本条例解释权属公司工会。